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延安地区设立地级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延安地区设立地级延安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11-05
施行日期
1996-11-0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8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延安地区设立地级延安市的批复

(国函[1996]9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延安地区撤地设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1996)30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延安地区和县级延安市,设立地级延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宝塔区。

二、延安市设立宝塔区,以原县级延安市的行政区域和人民政府驻地作为宝塔区的行政区域和人民政府驻地。

三、延安市辖安塞县、志丹县、吴旗县、子长县、延川县、延长县、宜川县、黄龙县、洛川县、黄陵县、富县、甘泉县和新设立的宝塔区。

延安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改革精神和精简原则设置。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