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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安康地区设立地级安康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6-23
施行日期
2000-06-2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92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安康地区设立地级安康市的批复

(国函[2000]81号 2000年6月23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安康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管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2000]24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安康地区和县级安康市,设立地级安康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汉滨区。

二、安康市设立汉滨区,以原县级安康市的行政区域为汉滨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五星街。

三、安康市辖原安康地区的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和新设立的汉滨区。

安康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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