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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长沙海关驻株洲办事处调整为株洲海关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6-07
施行日期
2002-06-0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79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长沙海关驻株洲办事处调整为株洲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2]4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长沙海关驻株洲办事处升为株洲海关的请示》(湘政(2001)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沙海关驻株洲办事处调整为株洲海关(正处级),隶属于长沙海关。

二、核定株洲海关人员编制25名,在长沙海关内部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株洲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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