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遵义地区设立地级

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遵义地区设立地级遵义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6-10
施行日期
1997-06-1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35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遵义地区设立地级遵义市的批复

(国函[1997]4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遵义地区设立地级遵义市的请示》(黔府呈(1994)28号)及有关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遵义地区和县级遵义市,设立地级遵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红花岗区解放路。

二、遵义市新设红花岗区,以原县级遵义市的行政区域为红花岗区的行政区域,红花岗区人民政府驻新华路。

三、遵义市辖原遵义地区的遵义县、绥阳县、桐梓县、习水县、凤冈县、正安县、余庆县、湄潭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红花岗区。原遵义地区的赤水市、仁怀市由省直辖。

遵义市的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