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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8-09-07
施行日期
2008-09-0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37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批复

(国函〔2008〕8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青岛前湾保税港区,规划控制面积9.7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陡山(南港段)、杂货码头作业区(北港段),南至嘉陵江路和源江路(西段)、南港一号路(中段)、规划道路(东段),西至湾底疏港路和江山南路,北至前湾港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封关验收后,不再保留青岛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

二、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山东省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在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要拟定保税港区开发实施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并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组织保税港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界址点坐标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八年九月七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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