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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5-25
施行日期
2004-05-25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59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

(2004年5月25日 国函[2004]3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酒泉海关的请示》(甘政发〔2003〕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酒泉海关(正处级),隶属兰州海关。

二、核定酒泉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兰州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酒泉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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