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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象山海关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3-21
施行日期
2001-03-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73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象山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1〕2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象山县海关机构的请示》(浙政发〔1999〕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象山海关(正处级),隶属宁波海关。

二、核定象山海关人员编制30名,由海关总署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象山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b4516--020304w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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