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张家港保税港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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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张家港保税港区的批复
(国函〔2008〕10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张家港保税港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整合张家港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基础上设立张家港保税港区。规划面积4.1平方公里,分为东区、西区两部分(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东区面积0.6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是:东至长江北路、南至北海路、西至长江江堤、北至东华路。西区面积3.4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是:东至十字港河、南至老套河、西距老套河约500米、北至长江江堤。
张家港保税港区封关验收后,不再保留张家港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
二、张家港保税港区的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张家港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江苏省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在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要拟定保税港区的开发实施方案,并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组织保税港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张家港保税港区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张家港保税港区界址点坐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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