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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4-08
施行日期
2002-04-0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08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2〕2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大同海关的再次请示》(晋政〔2001〕25号)和《关于设立侯马海关的再次请示》(晋政〔2001〕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均为正处级),均隶属于太原海关。

二、核定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人员编制各35名,由海关总署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二○○二年四月八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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