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莆田市部分行政区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莆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2-01
施行日期
2002-02-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58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莆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2]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莆田市设立秀屿县的请示》(闽政[2000]文323号)和《关于莆田市调整行政区划的请示》(闽政[2001]文2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莆田县。将原莆田县的常太、华亭、灵川、东海4个镇划归莆田市城厢区管辖,原莆田县的江口、梧塘、秋芦、白沙、新县、庄边6个镇和大洋乡划归莆田市涵江区管辖。

二、设立莆田市荔城区,将城厢区荔城街道的文献、凤山、长寿、英龙、梅峰5个居委会,城南乡的镇海、阔口、新溪、步云、埭里、古山6个村,城郊乡的长丰、七步、濠浦、南郊、莘郊、荔浦、陡门、张镇、西洙、东阳、拱辰、畅林12个村,以及原莆田县的西天尾、新度、黄石、北高4个镇划归荔城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县巷。

国务院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