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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厦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4-26
施行日期
2003-04-2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04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厦门市

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3]5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厦门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闽政文[2003]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厦门市鼓浪屿区和开元区,将其行政区域划归厦门市思明区管辖。思明区人民政府驻民族路。

二、将厦门市杏林区的杏林街道办事处和杏林镇划归厦门市集美区管辖。集美区人民政府驻银江路。

三、杏林区更名为海沧区,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杏林南路29号迁至海沧镇。

四、厦门市设立翔安区,将厦门市同安区所辖新店、新圩、马巷、内厝、大嶝5个镇划归翔安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新店镇。

行政区划调整后,厦门市辖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和翔安6个区,市人民政府驻思明区湖滨北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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