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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设立漳州市龙文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05-31
施行日期
1996-05-3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27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设立漳州市龙文区的批复

(国函[1996]3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增设漳州市龙文区的请示》(闽政(1996)文39号)以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漳州市龙文区(县级)。

二、将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的古塘、群勇、市尾、塔后、土白、下洲6个村委会,南坑街道办事处的东岳、岳北、漳糖、东关、南坑、洋筠6个居委会和洋筠村委会,巷口街道办事处的岳口、胜利东、东园、新民、巷口、新港、霞浦、霞东8个居委会和元光路以东属新华东居委会的部分,龙海市的郭坑镇,龙海市步文镇的蔡榜、西坑、小港、兰田、梧桥、湘桥、打山、恒坑、桥仔头、西洋、书厅、石井、圳头、东屿、步文、后坂、田丰、塘北、石仓、碧湖、坂上、孚美、后店、流岗、翁建、登科、科坑、漳滨、石州、浦口、朝阳31个村委会和梧浦村委会在国道324线的西北部分划归龙文区管辖。龙文区人民政府驻步文镇。

三、设立漳州市龙文区所需经费和编制由你省自行调剂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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