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设立泉州市泉港区的批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设立泉州市泉港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4-12
施行日期
2000-04-1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78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设立泉州市泉港区的批复

(国函[20O0]3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泉州市泉港区的请示》(闽政[1998]文333号)收悉。同意设立泉州市泉港区。泉港区辖惠安县的山腰、后龙、南埔、涂岭、埭港5个镇,区人民政府驻山腰镇。

泉港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0年四月十二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