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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2-13
施行日期
2006-02-1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47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函[2006]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闽政文〔2005〕3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迁至泉州市丰泽区景观东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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