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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龙岩地区设立地级龙岩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11-20
施行日期
1996-11-2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90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龙岩地区设立地级龙岩市的批复

(国函[1996]10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龙岩地区设立地级龙岩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闽政[1995]综7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龙岩地区和县级龙岩市,设立地级龙岩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新罗区。

二、龙岩市设立新罗区,以原县级龙岩市的行政区域为新罗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新罗区中心东路45号。

三、龙岩市辖原龙岩地区的长汀县、永定县、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和新设立的新罗区。原龙岩地区的漳平市由省直辖。

龙岩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改革精神和精简原则设置。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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