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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泉州港口岸深沪港区对外开放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11-12
施行日期
2003-11-1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82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泉州港口岸

深沪港区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3]11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泉州港口岸深沪港区扩大开放的请示》(闽政文[2002]3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泉州港口岸深沪港区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开放范围为:东经118°41′54″.5、北纬24°39′57″.5,东经118°41′13″、北纬24°38′09″两点连线以西的深沪湾内水域。有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等具体事宜,由你省与当地军事部门商定。

二、深沪港区开放后,检查检验工作由泉州港口岸现有机构承担。同意海关增加编制12名,检验检疫机构增加编制10名,均在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边检增加编制25名。以上新增人员除边检外,主要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增人员所需办公用房以及边检营房建设资金,由发展改革委补助87万元,不足部分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解决;查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四、深沪港区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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