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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黄冈地区设立地级黄冈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12-23
施行日期
1995-12-2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56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黄冈地区设立地级黄冈市的批复

(国函[1995]1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黄冈地区设立黄冈市(地级)的请示》(鄂政发[1995]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撤销黄冈地区和黄州市,设立地级黄冈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黄州区七一路。

二、黄冈市设立黄州区和团风县。黄州区辖原黄州市的赤壁、东湖、禹王3个街道办事处,路口、堵城2个镇、陶店、王家店2个乡,区人民政府驻宝塔路;团风县辖原黄州市的团风、方高坪、淋山河、马曹庙、上巴河、回龙山、总路嘴、但店8个镇,王家坊、溢流河、滚子河、杜皮、贾庙5个乡,县人民政府驻团风镇。

三、黄冈市辖原黄冈地区的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黄梅县和新设立的黄州区、团风县。原黄冈地区的武穴市、麻城市由省直辖。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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