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宜昌县设立宜昌市夷陵区并调整宜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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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宜昌县设立
宜昌市夷陵区并调整宜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1〕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宜昌县设立夷陵区的请示》(鄂政文〔2000〕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宜昌县,设立宜昌市夷陵区,以原宜昌县的行政区域(不包括土城乡、桥边镇、艾家镇)为夷陵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小溪塔镇。
二、将原宜昌县的土城乡、桥边镇、艾家镇划归宜昌市点军区管辖。
夷陵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b4467--020304w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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