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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宜昌市设立猇亭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3-21
施行日期
1995-03-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68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宜昌市设立猇亭区的批复

(国函[1995]2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宜昌市设立猇亭区的请示》(鄂政发[1994]7号)和《关于设立宜昌市猇亭区的再次请示》(鄂政发[1994]1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宜昌市设立猇亭区,以原猇亭镇的行政区域为猇亭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桐岭。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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