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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及郊区更名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12-26
施行日期
2001-12-2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75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鹤壁市

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及郊区更名的批复

(国函[2001]17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鹤壁市政府驻地迁址及郊区更名的请示》(豫政文[2001]3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鹤壁市郊区更名为鹤壁市淇滨区。

二、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由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迁至淇滨区九州路,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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