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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漯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9-07
施行日期
2004-09-0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00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漯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4]6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漯河市源汇区行政区划撤销郾城县设立郾城区召陵区的请示》(豫政文[2004]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郾城县,设立漯河市郾城区、召陵区。

二、将原郾城县的城关镇、孟庙镇、商桥镇、裴城镇、新店镇、龙城镇、黑龙潭乡、李集乡和源汇区的孙庄乡划归郾城区管辖,郾城区人民政府驻海河路。

三、将原郾城县的老窝镇、召陵镇、万金镇、邓襄镇、姬石乡、青年村乡和源汇区的天桥街街道、翟庄乡、后谢乡划归召陵区管辖,召陵区人民政府驻人民东路。

四、将原郾城县的大刘镇、阴阳赵乡、问十乡、空冢郭乡划归源汇区管辖,源汇区人民政府驻老街。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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