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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赣州地区设立地级赣州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12-24
施行日期
1998-12-2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42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赣州地区设立地级赣州市的批复

(国函[1998]1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赣州地区撤地设市实行市管县体制的请示》(赣府文(1997)13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赣州地区和县级赣州市,设立地级赣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章贡区。

二、赣州市设立章贡区,以原县级赣州市的行政区域为章贡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阳明路。

三、赣州市辖原赣州地区的赣县、兴国县、于都县、宁都县、会昌县、石城县、信丰县、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安远县、龙南县、定南县、全南县、寻乌县和新设立的章贡区。原赣州地区所辖的南康市、瑞金市由省直辖。

赣州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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