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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萍乡市上栗区、芦溪区设立上栗县、芦溪县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11-13
施行日期
1997-11-1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54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萍乡市上栗区、

芦溪区设立上栗县、芦溪县的批复

(国函[1997]10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萍乡市上栗区、芦溪区撤区设县的请示》(赣府文(1997)37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萍乡市上栗区,设立上栗县,以原上栗区的行政区域为上栗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上栗镇。

二、同意撤销萍乡市芦溪区,设立芦溪县,以原芦溪区的行政区域为芦溪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芦溪镇。

上栗县、芦溪县由萍乡市管辖,其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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