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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上饶地区设立地级上饶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6-23
施行日期
2000-06-2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05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上饶地区设立地级上饶市的批复

(国函[2000]84号 2000年6月23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饶地区撤地设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赣府文[2000]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上饶地区和县级上饶市,设立地级上饶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信州区。

二、上饶市设立信州区,以原县级上饶市的行政区域为信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三江大道。

三、上饶市辖原上饶地区的上饶县、广丰县、玉山县、铅山县、横峰县、弋阳县、万年县、余干县、波阳县、委源县和新设立的信州区。原上饶地区的县级德兴市由省直辖。

上饶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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