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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3-29
施行日期
2006-03-2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46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函〔2006〕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赣府文〔200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迁至南昌市东湖区新府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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