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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南京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4-03
施行日期
2002-04-0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25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南京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2〕2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南京市部分县区行政区划的请示》(苏政发〔2001〕1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南京市浦口区和江浦县,设立新的南京市浦口区,以原浦口区和原江浦县的行政区域为浦口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珠江镇。

二、撤销南京市大厂区和六合县,设立南京市六合区,以原大厂区和原六合县的行政区域为六合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雄州镇。

国 务 院

二○○二年四月三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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