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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设立泰州市高港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8-20
施行日期
1997-08-2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74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设立泰州市高港区的批复

(国函[1997]7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设泰州市高港区的请示》(苏政发(1997)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泰州市高港区。高港区辖从海陵区划入的口岸、刁铺、许庄、田河、永安洲、野徐、白马7个乡镇。区人民政府驻口岸镇。

二、调整后的海陵区辖城中、城南、城北、西仓、下坝、城西、泰山、丰乐8个街道和东郊、西郊、泰东、九龙、朱庄、寺巷、鲍徐、塘湾8个乡镇。区人民政府驻地不变。

泰州市高港区的机构应按照“精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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