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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五家渠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9-17
施行日期
2002-09-1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559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设立县级五家渠市的批复

(国函[2002]8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五家渠市的请示》(新政发[2002]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县级五家渠市,市人民政府驻五家渠。

二、五家渠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五家渠市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自黄家梁子小路与老龙河交汇处,向南沿老龙河、下家海子北侧水渠、老东干渠至102团坟地,沿102团坟地与梧桐窝子村耕地分界处,至甘莫公路东经87°40′55″、北纬44°13′46″,再沿甘莫公路至八一水库泄洪渠,沿八一水库泄洪渠向西南至南闸门,折向北沿八一水库南侧、西侧至南大渠、接老龙河,再向南经猛进水库北侧、南侧(米泉市现有耕地的北侧)至场界沟,沿场界沟向南至东经87°30′49″、北纬44°00′00″,再向西至和平渠,沿和平渠向北经头屯河、二桐苦沟、公安干渠、邓家大沟至东经87°22′33″、北纬44°33′09″,沿干沟向北至103团12连与13连分界水渠,沿水渠向东经103团12连、10连北侧(昌吉回族自治州与农六师土地确权线)至起点。

五家渠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其行政区域界线按本批复于2002年底以前勘定并报民政部备案。

国务院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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