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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撤销洪山、胜利、枝江、荆江四县给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5-02-22
施行日期
1955-02-22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08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撤销洪山、胜利、枝江、荆江四县给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1955年2月22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

一九五五年一月六日(55)发(54)鄂民字第二○三六号报告及附图和一九五五年二月四日报告均悉。同意你省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撤销洪山县。原辖区基本上按建县时各县原界分别划回枣阳、宜城,锺祥、随县四县,即将北部沿清潭旧界至吴家集以内地区划回枣阳县;吴家集以西依山势以板櫈岗,马家集等地为界划入宜城县;板櫈岗以南包括沙河店部分仍划回锤群县;其余地区均为随县原划出部分,仍全部划回随县。

(二)撤销胜利县,原辖区按建县时各县原界分别划回麻城、罗田两县。

(三)撤销枝江县,原辖区全部并入宜都县。

(四)撤销荆江县。原辖区全部并入公安县。

(五)沙市、宜昌两市分别由荆州、宜昌两专署监督领导,但仍为省辖市。

以上五项希即按照执行,并希将执行日期和情况(如原计划又有更改必须说明)以及较详细的新区划图和基础数字迳报内务部备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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