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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清澜港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0-05-31
施行日期
1990-05-3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66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清澜港的批复

(1990年5月31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清澜港开辟为国家对外开放海港口岸的请示》(琼府<1989>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清澜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

二、同意在清澜港设置检查检验机构,核定人员总编制一百六十四人,其中海关五十人、边检五十人、卫检十四人、动植检十五人、商检二十人、港监十五人。上述人员,除边防外,均从地方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口岸办人员属地方编制,由你省调剂解决。

三、上述机构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由国家计委补助一百万元,其余部分由你省解决;开办费亦由你省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清澜港对外开放前,由地方政府与当地驻军共同划定军事禁区。

五、清澜港正式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办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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