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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深圳盐田码头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0-06-11
施行日期
1990-06-1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11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深圳盐田码头的批复

(1990年6月1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转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盐田码头对外开放的请示》(粤府函<1989>1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盐田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

二、深圳盐田码头的检查检验任务,由深圳检查检验单位承担。根据盐田码头查验工作的需要,同意为承担其检验任务的机构增加人员编制二百五十三人,其中海关七十人、边防七十五人、卫检二十五人、动植检二十五人、商检三十人、港监二十五人、船检三人。人员来源,除边防外,均从地方党政和群众团体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口岸办编制由地方解决。

三、检查检验单位新增人员所需办公和生活用房投资及开办费,均由深圳市负责解决。交通工具和业务用仪器设备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对盐田码头开放后有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问题,由你省商广东省军区解决。

五、盐田码头开放准备工作就绪后,由国务院口岸办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再对外正式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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