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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1-27
施行日期
2006-01-2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853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6〕5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发展循环经济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方案的请示》(发改环资〔2005〕26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 务 院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增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各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工作。

二、会议成员

召集人:姜伟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吴晓青 环保总局副局长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朱志刚 财政部副部长

鹿心社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胡四一 水利部副部长

张宝文 农业部副部长

姜增伟 商务部副部长

邵 宁 国资委副主任

王 力 税务总局副局长

张为民 统计局副局长

雷加富 林业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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