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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贵港市覃塘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3-06
施行日期
2003-03-0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06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

设立贵港市覃塘区的批复

(国函[2003]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调整贵港市港北区行政区划设立覃塘县的请示》(桂政报[2001]34号)及《关于再次请求调整贵港市港北区行政区划增设覃塘区的请示》(桂政报[2002]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贵港市覃塘区,将贵港市港北区的覃塘镇、黄练镇、东龙镇、三里镇、五里镇、石卡镇、蒙公乡、山北乡、古樟乡、振南乡、大岭乡划归覃塘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覃塘镇覃塘大道。

覃塘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们自行解决。港北区和覃塘区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00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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