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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深圳市罗湖区行政区划设立盐田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10-21
施行日期
1997-10-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63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深圳市罗湖区行政区划设立盐田区的批复

(国函[1997]9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深圳市罗湖区分设盐田区的请示》(粤府(1997)4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深圳市罗湖区的行政区划,增设深圳市盐田区。盐田区辖从罗湖区划入的沙头角镇和盐田、梅沙2个街道,区人民政府驻盐田街道黄必围。

二、调整后的罗湖区辖南湖、黄贝、翠竹、蛟湖、笋岗、桂园6个街道,区人民政府驻地不变。

深圳市盐田区的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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