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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佛山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12-08
施行日期
2002-12-08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64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

佛山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2]10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佛山市行政区划的请示》(粤府[2002]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佛山市城区和石湾区,设立佛山市禅城区。以原佛山市城区、石湾区和原南海市南庄镇的行政区域为禅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大福南路。

二、同意撤销县级南海市,设立佛山市南海区。以原县级南海市的行政区域(不含南庄镇)为南海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南海大道。

三、同意撤销县级顺德市,设立佛山市顺德区。以原县级顺德市的行政区域为顺德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德民路。

四、同意撤销县级三水市,设立佛山市三水区。以原县级三水市的行政区域为三水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人民三路。

五、同意撤销县级高明市,设立佛山市高明区。以原县级高明市的行政区域为高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文汇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涉及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禅城区与南海区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00二年十二月八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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