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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深圳福田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6-01
施行日期
2007-06-0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31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深圳福田

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7〕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深圳福田口岸对外开放的有关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福田口岸对外开放,口岸性质为国际客运陆路口岸。

二、同意深圳福田口岸对外开放涉及的查验业务由深圳皇岗口岸现有查验机构承担,不另设机构。同意将深圳皇岗海关、皇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规格由正处级调整为副局级,并为深圳福田口岸对外开放核定行政编制847名,其中:海关206名,另行增加;检验检疫156名,另行增加;边检职业编制485名,其中285名由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内部调剂,200名另行增加。

三、新增人员办公业务用房所需建设资金,由发展改革委补助1044万元,不足部分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解决;查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四、深圳福田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后再正式开通。

国 务 院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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