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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吕梁地区设立地级吕梁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10-23
施行日期
2003-10-2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20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吕梁地区

设立地级吕梁市的批复

(国函[2003]11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吕梁地区和离石市组建地级吕梁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晋政[2003]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吕梁地区和县级离石市,设立地级吕梁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离石区永宁中路。

二、吕梁市设立离石区,以原离石市的行政区域为离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交通路。

三、吕梁市辖原吕梁地区的交城县、文水县、兴县、岚县、临县、方山县、中阳县、柳林县、交口县、石楼县和新设立的离石区,原吕梁地区的县级汾阳市和孝义市由省直辖。

吕梁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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