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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菏泽地区设立地级菏泽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6-23
施行日期
2000-06-23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99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菏泽地区设立地级菏泽市的批复

(国函[2000]86号 2000年6月23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菏泽地区及驻地县级菏泽市组建地级菏泽市实行市领导具体制的请示》(鲁政发[1999]81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菏泽地区和县级菏泽市,设立地级菏泽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牡丹区。

二、菏泽市设立牡丹区。以原县级菏泽市的行政区域为牡丹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中华西路。

三、菏泽市辖原菏泽地区的曹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定陶县、东明县和新设立的牡丹区。

菏泽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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