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聊城地区设立地级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聊城地区设立地级聊城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8-29
施行日期
1997-08-29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14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聊城地区设立地级聊城市的批复

(国函[1997]8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聊城地区和县级聊城市设立地级聊城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鲁政发(1996)92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聊城地区和县级聊城市,设立地级聊城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东昌府区东昌西路。

二、聊城市设立东昌府区,以原县级聊城市的行政区域为东昌府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古楼东大街。

三、聊城市辖原聊城地区的冠县、莘县、阳谷、东阿、茌平、高唐6个县和新设立的东昌府区,原聊城地区的临清市由省直辖。

聊城市的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