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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滨州地区设立地级滨州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6-10
施行日期
2000-06-10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93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滨州地区设立地级滨州市的批复

(国函[2000]59号 2000年6月10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滨州地区及驻地县级滨州市组建地级滨州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鲁政发[1999]82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滨州地区和县级滨州市,设立地级滨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滨城区。

二、滨州市设立滨城区,以原县级滨州市的行政区域为滨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黄河六路。

三、滨州市辖原滨州地区的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博兴县、邹平县和新设立的滨城区。

滨州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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