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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安庆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4-14
施行日期
2005-04-1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39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安庆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2005年4月14日 国函[2005]2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安庆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皖政[2004]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安庆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安庆市城市发展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遗迹保存较好。安庆市城市发展历史,特别是近代城市发展历史,在我国城市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三、你省及安庆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注意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作为重点,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要严格按照规划加强对古城基本格局、文物古迹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建设,整治文物古迹的周边环境。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四、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安庆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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