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哈尔滨海关驻大庆办事处调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哈尔滨海关驻大庆办事处调整为大庆海关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6-11
施行日期
2001-06-1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86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哈尔滨海关

驻大庆办事处调整为大庆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1]6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哈尔滨海关驻大庆办事处调整为大庆海关的请示》(黑政发[2000]6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哈尔滨海关驻大庆办事处调整为大庆海关(正处级),隶属哈尔滨海关。

二、核定大庆海关人员编制30人,在哈尔滨海关内部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大庆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