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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乌鲁木齐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乌鲁木齐机场海关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9-16
施行日期
2004-09-1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33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乌鲁木齐海关驻机场办事处

调整为乌鲁木齐机场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4]7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乌鲁木齐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乌鲁木齐机场海关的请示》(新政发[2003]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乌鲁木齐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乌鲁木齐机场海关(正处级),隶属乌鲁木齐海关。

二、核定乌鲁木齐机场海关人员编制23名,在乌鲁木齐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乌鲁木齐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区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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