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宿县地区设立地级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宿县地区设立地级宿州市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12-06
施行日期
1998-12-0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78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宿县地区设立地级宿州市的批复

(国函[1998]10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宿县地区和县级宿州市设立地级宿州市的请示》(皖政秘[1997]203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宿县地区和县级宿州市,设立地级宿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埇桥区。

二、宿州市设立埇桥区,以原县级宿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埇桥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胜利路。

三、宿州市辖原宿县地区的砀山县、萧县、泗县、灵璧县和新设立的埇桥区。

宿州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