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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9-10-21
施行日期
2009-10-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314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9〕12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天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津政报〔2009〕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以原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行政区域为滨海新区的行政区域。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驻新港街道新港二号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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