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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十六处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10-27
施行日期
1992-10-27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443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

十六处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1992年10月27日国务院,

国函〔1992〕166号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审批一九九二年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下列十六处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一、天津古海岸与湿地自然保护区

;

二、内蒙古贺兰山自然保护区

;

三、内蒙古达赉湖自然保护区

;

四、吉林伊通火山群自然保护区

;

五、辽宁仙人洞自然保护区

;

六、山东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

;

七、江苏盐城沿海滩涂珍禽自然保护区

;

八、浙江凤阳山-百山祖自然保护区

;

九、福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自然保护区

;

十、湖北长江新螺段白暨豚自然保护区

;

十一、湖北长江天鹅洲白暨豚自然保护区

;

十二、广东惠东港口海龟自然保护区

;

十三、广西合浦营盘港-英罗港儒艮自然保护区

;

十四、贵州威宁草海自然保护区

;

十五、贵州赤水桫椤自然保护区

;

十六、甘肃安西极旱荒漠自然保护区;

上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划界、保护、建设、管理等工作,由你局商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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