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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9-06
施行日期
2004-09-0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29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

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4]6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授予河口、磨憨口岸签证权的请示》(云政发[2004]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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