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
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4]6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授予河口、磨憨口岸签证权的请示》(云政发[2004]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