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二连浩特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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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二连浩特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6〕12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二连浩特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内政发〔2006〕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二连浩特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 务 院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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