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开展口岸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3-06
施行日期
2007-03-06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272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乌鲁木齐国际机场

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批复

(国函〔2007〕2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再次请求批准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新政发〔2006〕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业务。

二、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口岸签证机构原则上只签发一次有效入境签证。

三、请你区抓紧成立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口岸签证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由你区公安厅牵头,外办、国家安全、海关等部门以及有权签发邀请函电的其他一类授权单位参加,协调组织口岸签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措施的落实。

国 务 院

二○○七年三月六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