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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1-04
施行日期
2006-01-04
制定机关
国务院
篇幅
全文约 117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6]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黑政发〔2005〕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 务 院

二○○六年一月四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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